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淡江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
103 年1 月11 日第2 次系友會議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 一 條 名稱:本會會名定為「淡江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

本會、淡江大學簡稱本校、機械.機電工程學系簡稱本系)。

第 二 條 宗旨:本會以凝聚系友情誼,表揚傑出系友,獎助優秀清寒之母系在學同

學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 會址: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「淡江大學機電系辦公室」。

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

第 四 條 凡本校日夜間部機械、機電系所及推廣教育進修班歷屆畢(肄)業系友或

曾於本系任教之專兼任教師及在本系服務之職員並繳納會費者,均為本

會之會員。

第 五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-

一、會員大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三、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。

四、其它應享之權利。
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-

一、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。

二、負責推動與維護本會之會務與名譽。

三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
四、繳納會費之義務

五、其它應盡之義務。

第 七 條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,經理事會推薦並表決通過而入會者,得為本會之榮

譽會員。

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

有會員權利。

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

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

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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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若將入會需按

規定重新申請入會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

其職權。

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至二十一人,組織理事會,監事五人,組織監事會,任

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、監事選舉時,得依計票結果同時選出候補理

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;得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決定之。理事及監事出

缺時,分別依得票數多寡依序遞補之。

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一至三人,由理事會以互相推選方式產生。

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、副理事等均為無給職,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

得連任一次。

第十五條 本會設祕書長乙員,經理事會通過任命之。
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得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。

二、得制定、修改本會組織章程。

三、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。
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功能:

一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
二、推動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
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:

一、選舉及罷免正、副理事長。

二、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代行其職權。

三、推動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
四、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。
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:

一、函請召開會員大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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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
三、審核年度計畫之各項預(決)算。

四、稽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。

五、其它有關監審事項。

第二十條 理事長之職權:

一、綜理本會會務。

二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二十一條 副理事長之職務:

一、協助理事長推行會務。

二、理事長出缺代行理事長職務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均由理事長召

集之,如理事長認為必要且經理事會同意,或監事會之要求,得召開

臨時會員大會或臨時理事會,以上各種會議由理事長主持之,如理事

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主持會議。

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通信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

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----理(監)事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,採

多數決;惟下列重要事項,須由會員大會實際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

議決。

一、章程之修改。

二、重要事項(固定資產處分)之變更與決議,但常態、重要事項類

別得於議決之先以多數表決之。
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

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

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

之。

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。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,

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,其決議事項應以各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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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員繳納之入會費(永久會費)新台幣壹仟元。

二、各式捐款及贊助。

三、存款孳息。

四、其它合法之收入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預(決)算於每會員大會(每年一月)之前一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製

報告書,送請監事會審查後,提請會員大會追認之。